“健康湖南·荣耀三湘”省国资委和省体育局战略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和加强“‘健康湖南·荣耀三湘’省属国企和省体育局战略合作”(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维护湖南省体育局、合作企业、运动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为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战略合作”所募得的捐赠和合作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照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和合作企业的意愿。开展“战略合作”主要致力于促进湖南省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助力全民健身、体育强省、健康湖南的目标实现。
第四条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战略合作”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专项资金的75%由各运动管理中心用于运动队建设,具体用途参照但不限于本规定第六条。
(二)专项资金的10%统筹用于支持竞技体育事业,例如用于奖励全省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开展全员动员或激励活动等,推动湖南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均衡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10%用于签约合作企业回报条款落实、宣传执行、企业联络及维护等方面。
(四)专项资金的5%用于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管理费用开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各运动管理中心应按照湖南省体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训练和备战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竞技水平的提高来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提高竞技水平、比赛成绩和增强人才储备等。
(二)改善队伍训练保障、参赛保障、后勤保障等。
(三)激励、奖励队内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四)帮助退役运动员、伤残运动员、贫困运动员等特殊群体改善生活水平。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发放标准、物资采购流程等,须严格遵守和参照国家、湖南省、湖南省体育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及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一)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年初提交年度公益开支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监事、省体育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运动管理中心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预算计划。
(二)各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由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凭相关审核文件及有效发票予以直接开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未拨付前,严格按照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相关条例存储管理,以保值增值为原则,以保本理财(不做风险投资)等方式妥善保管。
第三章 其它
第九条 各运动管理中心需指派专人负责对接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落实签约合作企业权益和回报的有关事项,如宣传资料的展示、冠名体现、参赛服装企业名称LOGO印刷等。
第十条 各运动管理中心需指派专人收集和提供与签约合作企业权益和回报有关的材料。如协议回报条款的执行情况、比赛成绩的收集与汇总、队伍情况汇总、比赛照片视频等。
第十一条 若各运动管理中心未按时按量完成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职责,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有权在专项资金拨付时扣除当年审批金额的10%。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湖南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和参与“战略合作”的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都是“战略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者,有权要求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向其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健康湖南·荣耀三湘”省国资委和省体育局战略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