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26/6/2 10:25:33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业务活动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机构的各类资金。资金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 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和使用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积极筹措资金,科学合理安排支出,监督执行过程,实施绩效管理。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及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申报、 执行、实施、日常跟踪管理等工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厉行节约。

2、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障核心公益项目,压缩行政开支。

3、完整性:全部收支均纳入预算,统一核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内容:

1、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参考上年度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

2、支出预算:

1)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工作计划和费用标准测算。

2)管理费用: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编制。

3)筹资费用: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每年末,财务部会同业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预算批准后,财务部门按预算办理收支。收入预算应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

1、一般调整由理事长审批。

2、重大调整,超年度总预算10%以上或单个项目超100万元的调整,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年末,财务部门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部门业绩考核。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

其他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

第十七 财务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收入与支出管理。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得私自挪用现金或保留账外现金。因个人管理不善,导致本会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个人承担。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的开支范围执行,因工作需要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经使用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

现金开支范围: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四)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或经秘书处批准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开支,按照经理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金额开支。如超出预算金额,须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支。

基金会日常开支,每笔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5万元低于10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帐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月末终了,确保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二十二条 借用现金管理规定:
  公款一律不准借作私用,因公借款需按审签权限签批后办理。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报秘书长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借款人应提前通知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再报秘书长批准。
  (二)借用现金原则上在事毕后5日内结清。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秘书长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财务人员不得因个人关系随意开设账户、人为调剂各存款账户余额,不得借用本会账户帮助他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结算管理。财务人员对符合办理银行存款结算的业务,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同时认真审核收付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及收付款金额是否填写正确。如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由财务人员自行承担追讨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造成的损失。在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严禁出现银行透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随时了解银行存款的收支结算情况。按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月末将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装订后存档。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款应由财务人员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告知秘书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所有公益活动开支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注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计划用款金额,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发票或收据注明的单位、账号、金额等办理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

(三)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四)财务人员对领用的支票,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因使用错误造成作废的转账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扔。
  (五)领用的支票必须在1周内办理完结算手续。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款项,经办人须在1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结清的支票或有关业务款项,不准签发新支票或办理其他付款手续。
  (六)预留银行的支票印鉴,应当分开保管,由出纳人员保管法人印鉴,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相互监督,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三十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帐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月末结转。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市场公允价值或捐赠者购买发票显示的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按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指派专人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捐赠票据若遗失,应及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十一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末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组织销毁。

第四十二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之增减、变动登记由秘书处管理,帐务核算由财务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先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设备型号、数量、价格等,经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采买手续。
  (二)须安排专人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秘书长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三)对新购固定资产,财务部应严格按审批计划审核。
若实际执行情况与审批情况发生偏差,应查明原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报废。
  (一)日常使用的固定资产需修理或因无法修理而报废的,应办理修理或报废手续。需修理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经办人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对修理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财务部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财务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原则上一次摊入当期费用。金额较大的也可采用待摊方式,摊销期最长不超过1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额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所取得的残值。每月折旧额=(原值-残值)/预计使用年限/12,残值率定为原值的5%。当月增加之财产,应自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损之财产,应提折旧至当月,折旧按每笔财产分别计算。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减损

1、固定资产因不可抗力事故而致损毁,应由保管人申请财产减损,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同意后,交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将相关批件交财务核销。

2、非不可抗力事故,因人为或使用不当而致固定资产损毁,经查明属实,财产保管人和使用人负连带赔偿之责任。按修换之零件、新品或账面价值赔偿。并将结果报理事会秘书处和财务进行登记或核销。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盘存。
  (一)秘书处指派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会同财务人员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二)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开展中所需物资及持有准备捐赠的物资。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财务部对存货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存货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五十一条 存货的采购按照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操作。

对支出金额大且为经常性的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优选供应商,建立信息库,扩大供应源。

第五十二条 存货的入库和出库

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物资出库时需办理出库单。办理入出库需财务部和办公室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存货的对账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并做出相应处理。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财务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等。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处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包括四部分:

1、会计凭证类: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要求编报的各种财务指标快报,审计报告等)。

4、其他类: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业务部门留存的出入库单、保管卡片,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指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各种数据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基金会财务部应将每月已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按月顺序编号,每月装订一次。装订的记账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列示的内容要填写齐全,封面的内容包括:起止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张数,编号,全月册数,签章等。年度终了按全年顺序统一立卷编号。

(二)会计账簿年度终了,将总账、日记账、明细账打印,装订成册,再整理、立卷。

1、 会计账簿装订前应认真填写账簿启用表的各项内容;

2、 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为:①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② 账户目录③ 按本账簿页数的顺序装订帐页④  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3、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4、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

(三)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按月装订;

2、会计报表应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会计报表装订前要填写会计报表编报目录,按编报目录的编号顺序排列装订;

4、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为:① 会计报表封面② 会计报表编报目录③ 按会计报表编报目录编号顺序排列的会计报表④ 会计报表封底

将账簿、报表等各种数据资料电子备份一份,并注明备份的详细内容,将保存备份的存储设备安全存放。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长批准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会部门与档案部门共同监销。

2、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会领导。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十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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