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26/6/2 10:12:34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公益事业,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自然人、法人等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或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项公益事业的资金集合。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资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筹款、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下设的各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海内外热心体育公益慈善事业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提交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意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原则

(一)设立专项资金坚持效益优先,数量服务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的原则,专项资金数量不得超过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的5倍;

(二)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具备持续的资金募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专项资金捐赠方可享有冠名权,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命名规范,含有基金会全称,如“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XX专项资金”,或以本会和设立方协议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开展宣传、资助和募捐等活动,不得独立开展募捐活动。

(四)专项资金在基金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资金

个人发起设立的专项资金,设立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法人单位发起设立的专项资金,设立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

1、《关于设立“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ⅩⅩ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Ⅹ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可不需单独设立章程,为规范工作,请结合实际,写明专项资金自身的相关业务范围、工作要求和规则。

3、《捐赠协议》

按照基金会提供的范本格式,加入自身业务范围及约定事项等内容。

4、《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ⅩⅩ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建议名单》

5、捐赠方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专项资金的批复。

(二)材料审查与修改:

根据申请报告,基金会主要审核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性,专项资金拟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公益项目的实施能力等。1000万元以下由秘书处审核批准,1000万元(含)以上须经理事会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同意后,进入正式设立程序。

(三)签订协议及资金到账:

进入设立程序后,专项资金捐赠方需先向基金会账户汇入基金设立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捐赠协议确定),其余设立资金待基金会完成基金设立程序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入基金会账户,专项资金正式设立。

若后续设立款项逾期未到,专项资金设立取消,保证金不予退回,可以作为公益捐赠款项,尊重捐赠人意愿,用于开展公益项目。如因政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基金的正式设立,保证金将于1个月内退回打款方。

(四)基金会批复正式设立:

全部设立程序完成后一周内,由基金会正式出文,批复专项资金设立。

第九条 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资金的,本会可授予该自然人“湖南省体育基金会爱心大使”等称号;以法人名义捐资设立专项资金的,本会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牌匾。

第十条 本会有义务对在本会设立的各专项资金进行公益宣传,提升设立方和专项资金的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资金公开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公开募捐需经基金会审批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基金会批准不得单独在社会上开展募捐等活动。专项资金设立方未经批准以专项资金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设立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较重的,基金会有权终止与设立方的协议,取消与设立方的合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成立管委会和监委会(监事):

设立资金低于1000万元的,管委会由3-5人组成,基金会选派1-2名监事;

设立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管委会由5-9人组成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基金会和设立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基金会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管理,根据专项资金设立方意愿,专项资金的运作可采取基础本金制或使用本金制。     

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资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只使用本金的增值部分,如需动用本金,须征得专项资金设立方的同意。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增值总额的70%;用于专项资金的人员办公经费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资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     

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资金,实行边资助,边募资,本金可动用。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募资总额的70%;用于专项资金的人员办公经费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资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

第十六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其年度经费预算及项目支出须严格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全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与经费使用方案,并依据设立人的意愿组织实施。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专项资金的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监事及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运作进行监督,有权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纠正。

第十七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 专项资金撤销与终止

 

第十八 专项资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撤销:

(一)违背基金会宗旨或超出业务范围;

(二)违反本办法或基金会规章制度;

(三)管委会未履行职责。

第十九 专项资金终止情形包括:

(一)使命完成或协议到期;

(二)管委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协议或国家规定用于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 基金会与设立方均应遵守本办法和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如遇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 本办法由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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