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提供资金、物资、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形式的公益性赠予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和受赠行为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所接受捐赠须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可自主用于基金会章程或本办法等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接受捐赠的主责部门,负责拟定捐赠协议、捐赠款物的接洽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财务部是捐赠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物资的验收、出入库、日常盘点、组织配送、财务结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开募捐、接受捐赠以及自主开展的各类捐赠项目及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接受有捐赠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合法且其有权处分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未经许可私自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捐赠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流程:
(一)捐赠洽谈,积极与潜在捐赠方沟通捐赠意向,介绍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项目、捐赠流程等相关情况,同时向潜在捐赠方了解捐赠财产、捐赠用途等事宜。
(二)捐赠评估,综合办公室会同业务发展部共同了解、评估捐赠事项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确认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是否接受该捐赠。
(三)签署协议,与潜在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后,根据双方达成的有关捐赠财产、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事宜,制订捐赠协议,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并按基金会捐赠协议规范格式,以基金会为主体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四)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资金汇至基金会账户或捐赠的其他财产经基金会确认价值并接收(入账)后,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并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者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财务部留档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前须了解捐赠方背景和接受捐赠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确保该捐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业务范围及宗旨;不可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和意识形态的倾向,不可涉及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捐赠资产与价值确认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方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至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捐赠在捐赠协议中应明确捐赠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允价值证明。不能提供的,应当以市场公允价值确认计价,并将所捐赠实物(物资)送达基金会指定捐赠地。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标准。对于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捐赠物资时,捐赠物资还应符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及食品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捐赠方无论是捐赠方自产还是外购的产品捐赠,都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保证符合有效期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接受捐赠人以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作为捐赠物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按以下方式确定其价值及基金会捐赠收入:
(一)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提供的上述计价凭据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
(二)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物资价值和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选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达成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
(三)捐赠人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人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发生减值的,按减值后计价。
(四)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物资购价的5%计价。
(五)捐赠人捐赠的旧低值易耗品,如图书、杂志、资料等,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物资购价的50%计价。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由生产厂家代管并发货至受赠人的,基金会需委派专人或委托受赠人,依据《捐赠协议》验收捐赠物资,确认无误后,由受赠人填写《捐赠物资接收单》。
第十六条 捐赠方向受赠方无偿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劳务捐赠范畴,其中包括个人以志愿者形式为基金会提供义务服务,也包括企业为基金会提供法律、战略、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服务捐赠。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人可凭基金会出具的捐赠票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为满足捐赠项目实际需要,由基金会自行采购捐赠物资时,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捐赠物资的询价及采购。采购前需详细列明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价格及可供选择的生产厂家,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组织采买。
第四章 捐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资产全部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各类捐赠资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捐赠资产,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可从接受的捐赠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收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基金会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需通过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捐赠项目,应由秘书处拟定《项目立项报告》(或《立项书》),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人员将立项申请提交至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时须遵循分级审批原则,即:
(一)使用金额不高于10万元时,须由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资金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使用金额高于10万元(含)但不超过50万元时,须由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资金审批表,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后方可执行;
(三)使用金额高于50万元(含)时,则按照《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资产的支出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管理、执行以及宣传推广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宣传、推广、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捐赠支出坚持“先预算(款物使用计划)、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愿的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对捐赠人没有明确意愿的,按照基金会宗旨使用,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严格实行出入库管理,即:
(一)物资入库。物资由财务人员按照入库单验收后入库。入库单由接收捐赠物资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基金会领导、接收捐赠物资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入库单一式三联,由财务部留存。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登记造册,填写相关明细。
(二)物资出库。物资出库由物资领用部门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实施。出库单由库管人员填写,基金会领导、领用部门负责人、库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出库单一式三联,由财务部留存。库管人员按出库单对出库物品逐一登记后出库。
(三)库存盘点。财务部每半年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秘书处由盘点人、监盘人每年年底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做好相应记录,报基金会领导审核。
(四)捐赠物资由捐赠人或生产厂家代管并发货至受赠人的,出入库手续同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应当主动与捐赠方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五章 捐赠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捐赠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时向基金会查询、复制其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充分保障捐赠方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捐赠项目结项内容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如实编写并提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报秘书长审查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须按照《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适时披露捐赠项目实施情况、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需适时通过基金会自媒体平台及网站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并依法追究刑事及民事、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