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26/6/2 10:25:33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本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定位为功能型。

第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第五条  基金会党组织认真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党组织建设有关要求,成立基金会党组织班子。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提倡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立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要求,选举产生党组织班子。

第七条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党组织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其党费交纳及党员教育管理仍归属原党组织。

第九条 基金会党组织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十 基金会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组织生活,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组织活动,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一次党课。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党员还需正常参加原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产生的经费从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

 


党员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大党员的思想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培养出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能推动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步的党员队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学习人员为基金会全体党员、预备党员。

第三条 学习计划:

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年度理论学习计划、月度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方案。年度学习计划从基金会总体思路和工作大局出发,在每年年初制定;月度学习计划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专题学习方案主要围绕党中央主题教育以及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学习。

第四条 学习内容: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决定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种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有关学习要求。

第五条 学习形式:

坚持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党课教育与专题辅导相结合,坚持书本教育与形象直观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运用正反典型,进行对比教育。必要时吸纳积极分子参加,每年党员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六条 党员学习应做到:

(一)有学习记录。学习时有记录,并作为党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有学习体会。党员每年至少写一篇有针对性的心得体会。

(三)有学习小结。党员每年对学习情况进行小结,小结与党员评议结合进行。

 

 


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党员干部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基金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本基金会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社会组织。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基金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制度规矩,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基金会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本基金会党建工作,坚决服从上级党组织对本基金会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履行本基金会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基金会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支部、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支部书记应当履行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和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本基金会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支部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应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基金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基金会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基金会如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基金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基金会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基金会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基金会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党支部。


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的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清理、核查党员情况,建立党员名册。

1.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单独建立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直接领导。

2.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在上级党组织指导支持下,可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或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须明确牵头单位党组织的具体责任,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

3.无正式党员的,由上级党组织按规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其职责包括指导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等,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指导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组织负责人。

1.本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无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

2.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负责人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具备3年以上党龄,无违纪违法记录。

3.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本组织行政职务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且不得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兼职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理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暂缓表决或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涉外活动包括境外资金募集、国际合作项目、赴境外开展活动等,党组织须对其政治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外交政策、是否涉及敏感地区/领域等)进行前置审核。

第五条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同步启动党组织撤销或调整程序,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1.按照年度管理费用1%以上且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党员教育(党课教材、培训费用等)、组织生活(“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支出等)、党建阵地建设(党员活动室布置等)。

2.确需开展重大党建活动的,可单列项目、一事一议。

3.经费使用每年向理事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备,年度审计时纳入审计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职报告应包含政治建设(落实“两个维护”情况)、组织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作用发挥(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核心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八条  本组织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把关、理事会依法依章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机制。

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大额资金使用等)前,须先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后,理事会方可审议。

履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理事会、监事会年度议题:

1.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资金募集、项目执行等环节;

2.重大公益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党组织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

第九条  党组织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组织的宣传材料(官网内容、项目海报、对外发言等)进行政治把关,杜绝错误言论。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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