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开展工作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务是指本基金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经法务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办公室主任确认,经秘书长和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才能正式对外签署。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须以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宗旨,决不允许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七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起草、订立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优先选用基金会合同示范文本,其次可根据谈判结果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管理办法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邮编和签约时间;
(二)合同金额(含大小写)、支付日期与支付方式、资金用途;
(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四)双方责任与权力、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根据合同种类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四条 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项目执行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项目结项材料齐全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部门应向上级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及时在基金会合同年/月报表中填入相关情况。
第五章 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补充协议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与签订程序办理;
(二)合同主体变更,须征得合同各方一致确认,并报理事长审签;
(三)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务、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并做好处理纠纷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二十三条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法务代理基金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法务处理。法务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秘书长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七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若无特殊要求,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乙方的合同均由基金会留存。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时,项目执行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