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26/6/2 10:16:46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内部管理、重点业务、公益活动等相关信息,通过慈善中国、本会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各类社会媒体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五  公开的信息范围涵盖:机构基本信息、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基金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项目实施信息、工作动态信息、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等。

第六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本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年检情况、评估结果、招聘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基本管理制度:本会章程、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四)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开具捐赠收据情况等;

(五)工作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活动新闻等;

(六)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资产现状及其变动、捐赠途径等;

(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

(八)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七  信息公布程序及修改:我会所公布信息,需报请秘书长审核,重要信息报请理事长审核,必要时需经理事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报请秘书长审批,重要信息的修改需报请理事长审批或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八  信息公开时限:

(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有关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二)各类慈善公益项目(含专项基金会项目)应在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三)专项基金应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其基本情况及资金状况;

(四)其他须公开内容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事项完成后30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公开;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三)通过相关媒体公开信息。如年报、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本会相关信息;

(四)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各类会议、宣传材料、办事须知;各种移动传媒、博客微博、电话邮件、展板、出版物、专题活动等公开信息。

第十  本会所公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捐赠者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本会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布的信息。

第十一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  网站信息发布必须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保证信息公开内容的安全和时效性,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基金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  本办法经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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