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钻研业务,增强其凝聚力和主人翁意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考 核
第三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目的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基金会形象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考勤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出勤和工作态度考核、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和公益公信考核、调研和信息考核、业务工作标准考核等五个方面内容的考核。
第六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为每名工作人员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实行量化考核,遵循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办公室应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考核考勤、请假制度,严禁虚报、瞒报考核考勤情况。
第三章 假期及请假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病、因事可以请病假、事假。请事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时间超过一天、病假超过两天以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要报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婚假假期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加奖励假7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产前、产后合并计算),应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晚育的,另增加奖励假30天,可由男女双方使用,但累计不得超过3O天。男方不使用的,可由男方单位出具未休证明,由女方使用。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每天给l小时哺乳时间,但不能累计使用。
因采取短期节育措施避孕失败人工流产的,给予30天的病假;怀孕3个月后做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的病假。
第十条 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予丧假,假期为5天。去世亲属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见习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给予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第十二条 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见习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7天;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0天。
(二)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能休够天数的,按日工资乘以未休假天数给予补助。
(三)年度内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休事假累计超过18天、旷工2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年休假后病、事假、旷工超过上述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因工受伤,经医疗部门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鉴定,需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内,其中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路途假;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第四章 出差、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工作日出差,按出勤记录,并可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持工作人员参加与业务相关的继续教育深造学习。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按出勤记录,基金会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各类岗位培训,按出勤记录,并持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通知到办公室登记,培训结束后由办公室出具手续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计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作为职务升降、评比、奖惩和工资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设立年终考勤奖,对年终考核合格者发放年终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终奖:
(一)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二十条 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的,均不扣发工资;休产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矿工期间按天数扣发平均日工资,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按聘用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章 员工福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可组织员工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1至2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六条 员工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第二十七条 员工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1次)。员工直系亲属住院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两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1次)。
第二十九条 员工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离岗,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