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待分配期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15/9/19 15:12: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运动员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体委直属各训练单位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以及占用省体委运动员编制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经过四年以上的系统训练,确认为达不到优秀运动员水平的,方可退役待分配。对无特殊原因,训练未满四年的退役运动员,省体委不负责其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分配期间,占用的编制是在各运动队定员之内,各训练单位要加强领导,并将其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督促单位人事部门尽快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 运动员批准退役后,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组织他们认真填写《退役优秀运动员审批表》,并提出在待分配期间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退役后年龄未满16周岁或未完成初中学业的运动员,各单位应组织他们补习文化,待其年满16周岁或获得初中毕业证书后,再报年度安置计划。
  第七条 对在全国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过录取名次的运动员,退役后来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单位应尽量组织补课和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获得毕业证书后,再报年度安置计划。
  第八条 在每年的安置工作会议召开前,各单位要集中举办一次退役运动员学习班,组织学习有关安置工作的文件,进行国情、省情教育,讲清安置政策,要求他们服从人事、劳动部门的统一安置。 
  第九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应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如本人要求易地安置工作的,须经省人事厅、省劳动厅批准,方能列入易地安置计划。 
  第十条列入当年安置计划的退役运动员,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应到各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报到。不按时报到的,从第二个月起扣发本人体育津贴(工资);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视本人放弃安置分配资格,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组织批准,自行离队外出,至使安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单位无法通知本人的,取消安置分配资格,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分配期间,应遵守运动员守则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方可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方可由配偶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分配期间,应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安心在家等待分配。如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长负责。
  第十四条 从外省、区、市选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原则由输送的地市州体委会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置工作。如本人要求回原籍,允许从退设之日至次年安置计划下达前,回原籍自行联系安置单位。按期办理了调动手续的,所在单位可以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未落实接收单位的,仍由输送地市州体委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退役运动员在省内自行联系安置单位的,持接收单位所在地、市、州人事、劳动部门(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省体委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退役运动员要求离职自谋职业或要求将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十个月的本人体育津贴作为补助费。
  第十七条 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按政策统一安置工作的退役运动员,须服从分配,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或不按时报到,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安置分配资格,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凡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退役运动员,一律不发给退役费。
  第十九条 1991年湘体人字[1991]36、55、94号文件中有关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规定,仍继续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各训练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省体委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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